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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內部監控機制 政府勿再收買新聞:針對監察院調查之聲明

 健全內部監控機制 政府勿再收買新聞
針對監察院調查之聲明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聲明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下簡稱「媒觀」)與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下簡稱「記協」)於今(2011)年6月20日前往監察院拜會吳豐山委員,針對《預算法》修正案(即第62條之1中「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的規定)通過後,仍有不少平面媒體以「廣編特輯」等方式魚目混珠進行置入性行銷,完全無視該修正法中,政策宣傳必須明示為廣告之規範。經「媒觀」與「記協」陳訴後,監察院立即展開調查,於同年12月21日回函說明調查結果。
 

此監院調查報告亦同時行文要求相關行政單位進行檢討,並於日後回覆監察院檢討情形。基於監察院此調查報告,我們對於政府相關行政單位,做出以下呼籲與聲明:
 
 一、恪守《預算法》第62條之1中所揭示之:各機關執行政策宣導廣告預算應載明機關名稱,並明確標示其為廣告,切莫魚目混珠,繼續違法。
 據此次監察院調查發現,本年度9至11月平面媒體政令宣導廣告中,符合法令規定者(有明確標示為廣告等者)佔56%,相較於同年4至5月只占5%的比例,確實有顯著改善,然而該調查又指出「尚有部份中央機關、地方機關、公立學校,未依規定辦理」,足以顯示本條執行情況仍有很大改善空間。對此,我們認為政府相關部會身為執法者,不應帶頭違法,其政策宣導廣告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不應繼續以「廣編特輯」、「專輯」、「論壇」與「座談會」等具類似新聞形式包裝,混淆民眾視聽。
 
 二、明確定義「置入性行銷」法規用語,健全政府監控機制。
 《審計法》第21條中規定,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若有違反預算法相關法令,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討。然而此次監察院回函中提及,置入性行銷手法眾多,提議宜由預算法主管機關訂定標準。此外,部份機關亦有以置入性行銷方式辦理宣導之疑慮,此表示政府機關欠缺相關監控機制。我們認為,《預算法》既明定以「廣告」方式進行宣導,審計機關更應積極查核,發揮監督機制,如此方可取信於民。

附件:監察院調查結果函。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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