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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會新聞局說明 暨 聯合聲明】華視公共化、捍衛工作權,電視產業向前走

媒體改造學社、中華電視台產業工會、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對於行政院新聞局於上月底提出攸關公視發展之相關修正草案,我們肯定新聞局正視公廣集團化之議題,但必須指出此次草案內容及擬定過程,仍有諸多問題與瑕疵。

因此,作為公廣集團內部專業工作者的勞工團體、以及長期關注媒體公共化之公民團體,我們希望在新聞局向行政院會提案之前,再次「華視完全公共化」的訴求,期盼主管機關以此作為本草案的原則,以達成健全台灣電視環境、發展文創產業的目標。

新聞局於上月底至本月初之間,召開兩次內部諮詢會議,針對擬於立法院本會期間提出之「公共電視法」與「無線電視公股處理條例」兩項修正草案進行討論。首先,我們對於兩項修正案之草擬階段,新聞局未能擴大舉辦公聽會、瞭解包括華視員工等專業與多元之社會各界意見,表示遺憾。

再者,兩項草案對華視的角色與結構定位出現重大轉折,從過去的「公廣集團內的大眾頻道」、轉為「公廣集團下的商業電台」;此一政策轉向,新聞局實有需要向社會公開說明其修法意旨與依據。

更重要的是,我們認為將華視純粹商業化的作法,將使華視營運更為困難、公廣集團無法健全發展、更進一步惡化台灣電視產業環境。因此呼籲新聞局重新檢討兩項草案,改以下列四點原則為依歸:

一、 維持預算附負擔捐贈,維護華視公共頻道性質 新聞局初步草案中,刪除公股處理條例§14「主管機關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華視」、以及§13「兒童節目不播廣告」之規定,並在§14當中明訂「華視營運按照廣電法辦理」。同時,卻在公視法§43增定「公視基金會捐贈經費予華視需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此部分之修正,將使華視形同繼續於市場中繼續商業競爭、同時又承受不當的政府採購限制,而喪失其公共性質。在台灣商營電視頻道過多、引發惡性競爭的環境中,華視投入商業競爭並無利基,對市場及觀眾也無助益。

因此,我們認為公股處理條例中與華視定位相關的條文增、刪,殊為失當,建請主管機關維持原條文規定。

二、 挹注合理與充足資源,健全公廣集團發展 新聞局之公視法修正案§26,計畫每年對公廣集團編列28億元之經費,雖相較目前經費規模有小幅增加,但完全未考慮華視成為公共頻道的營運所需,因此無法對明顯過於孱弱的公廣集團有明顯提升作用。

相對於月前宣稱數百億投入文創影視產業的政策宣示,新聞局不願合理編列公廣集團經費,實為捨本逐末。因此,我們呼籲新聞局必須以發展文創產業基礎之考量,擴大對公廣集團的合理挹注。

再者,對於政府預算捐贈,公視法修正草案§26增列「依照新聞局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編製預算」,徒增政治介入之譏。因此,在尊重公視自主的原則下,我們建請維持現行公視法§30「報請新聞局辦理」的原規定。

最後,對於公股處理條例修正草案§14刪除「宏觀電視交公視基金會辦理」,我們認為違反世界各國對外頻道一般作法、也削弱公廣集團之資源與影響力,同樣建請主管機關維持現行規定。

三、 秉持專業自主原則,提高員工參與經營程度 新聞局之公視法修正案§11,對於公視董事會之工會推派員工代表,並無任何保障;而§43則規定華視之工會代表僅為一名;另外對於員工期待之參與管理階層選任與評鑑,則未見相關辦法。我們認為,公共媒體必須兼顧公民監督與專業自主之原則,因此必須提高專業工作者之參與,建請在公視法修正當中,擴大落實員工董事及參與經營的規範。

四、 保障員工工作權,捍衛專業尊嚴 新聞局修正之「公股處理條例」專業倫理與勞動權保障相關條文付之闕如。我們堅持,新修版本之「公股處理條例」其對勞動權保障之進步性不能遜於三年前之舊版本,發展公共媒體最重要基石的專業勞動者之生計,不能隨國家政策介入公共媒體而擺盪不安,聽任基層承擔苦果。應明文規範保障工作權之反裁員、反勞動剝削與公廣集團勞動條件一致化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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