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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公共電視法」暨「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修正諮詢座談會】書面共同意見

【新聞局「公共電視法」暨「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修正諮詢座談會】書面共同意見

整合公華原客宏頻道 建立並擴大公廣集團

共同發言人:

劉昌德(政治大學新聞系副教授、媒改社召集人)
洪貞玲(台灣大學新聞所副教授、媒改社執行委員)
管中祥(中正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媒觀基金會董事長)
林麗雲(台灣大學新聞所所長、媒改社諮詢委員)

行政院新聞局於立法院本次會期,擬提出公視法修正草案,以落實公共廣電集團化之方向、擴大公廣集團規模,並召開本次諮詢會議。作為長期關注公廣集團發展的學者及公民團體成員,我們對此舉至表肯定。惟本次會議時間與學校排定課程時間有所衝突,以致於無法親自參與討論,深感惋惜;並懇切希望藉由提供此一書面共同意見,給予與會者及主管機關作為參考。同時,由於公廣集團發展攸關我國影視產業之興衰,因此呼籲主管機關在本次會議之外,再行舉辦聽證,以廣納公民社會及媒體工作者之各方意見。

在當前因商營頻道惡性競爭而導致本國電視及影視產業陷入困境之時,我們認為,將公共電視與華視等多家電視台整合成為公廣集團,方能導正市場結構問題。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及國會,儘速依法執行華視民股買回及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之進程;公共化之華視的董事會組成,在納入華視員工意見之產業民主原則下,由公廣基金會董事會任命指派,以求發揮公集團統合治理之綜效。其次,為求公廣集團發揮帶動本國影音產業發展之角色,擴大經費規模、穩定經費來源,為必要之手段。因此,務需提高政府每年對公廣集團之經費捐贈下限,並由政府視當前我國影視與文創產業發展之所需,彈性增加經費捐贈額度。最後,在公廣集團規模擴大之同時,加強其內部問責體系、提高公眾監督,以求同時達成專業自主及公民參與之目標。

以下對本次會議題綱略作意見之分述:

1.整合現有公共廣電媒體資源,建立統合治理與財務架構,發揮公共資源綜效:(對會議題綱「公視法」第一、二點,與「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一、二點)

新聞局依法完成華視民股買回與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之進程,包括華視、客家台、原民台、與宏觀台等多家電視台,在納入公廣集團之後,除硬體資源共享之外,建立清楚之各台定位,在節目類型與製作等規劃上互相支援與互補,以增進公廣集團內容之多樣性,服務更多元之觀眾族群。

2.保障並擴大財務基礎,以有效實現公共廣電服務任務:(對會議題綱「公視法」第四點)
目前公視經費明顯不足。在穩定財務基礎上,我們認為,公視經費應有一定之下限規定。根據目前公廣集團下之各台經費運用狀況,建議各台之經費下限:公共電視臺 15億元、華視10億元、原民台及客台各4億元、宏觀2億元。政府得依照國內影視產業之需求、以及公廣集團提出之前瞻性營運規劃,彈性增加經費捐贈額度。我們同時建議,透過對商營廣電課徵設置影視基金的作法,為包括公廣集團的國內影視產業發展,建立充足之財務基礎。

3.強化內部治理效率,釐清監督管制(董事會)與經營管理(執行長)之權責分工:(對會議題綱「公視法」第五點)
董事會代表公眾,在兼顧產業民主程序的原則下,遴選專業之執行長,賦予執行長及其管理團隊之經營權責,並監督執行長與管理團隊。執行長與管理團隊在管理經營上則享有專業自主權,透過董事會依法建立之公眾問責系統,向公眾負責。

4.確立董事會性質,增加董事之公眾代表性以及提名審查過程之公開性,納入員工董事:(對會議題綱「公視法」第五點)
董事會作為「公眾代表」,董事會之董事除傳播、教育、藝文、財務、法務等之專業代表之外,尚須顧及族群與性別等之代表性;並在產業民主之原則下,納入一定比例之員工董事。

5.落實公共問責與公眾參與:(對會議題綱「公視法」第五點)
董事會代表公眾賦予專業的執行長與管理團隊一定程度經營自主權,但保有監督之責。董事會需主動積極蒐集公眾意見,並公開向社會及立法院提出年度自我工作與評估報告。包括國會與一般公民,除透過董事會之外,也可在行政資訊透明公開的原則下,監督公廣集團之作為。

6.擴大公共服務範圍,包含特殊服務(如族群或兒少、藝文)、數位平台、海外服務等:(對會議題綱「公視法」第一、三點)
擴大公廣服務範圍,才能作為當前台灣發展文創產業之推動角色。以數位電視頻道為例,政府應先提出傳輸技術平台做為支持。公共電視作為公共服務的廣電集團,若能作為共同傳輸平台之設置單位,即可擴大服務範圍,同時兼顧輔導數位廣電產業發展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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