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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採訪協議 刻不容緩

人質危在旦夕,電子媒體卻為了搶新聞而罔顧人身安全。這樣的場景,八年前白曉燕撕票案時已飽受各界抨擊,前晚警方營救蔡明福過程更是令人怵目驚心。媒體自律精神蕩然無存,實已突顯簽署「綁架新聞採訪協議」維護人質安全的必要性。

民國八十六年白曉燕案發生時,「三報一刊」在人質安全未卜前搶先報導,電視台尾隨甚至雇用直升機報導營救過程,荒腔走板的表現立即引發各界強烈責難,中華日報總編輯也因此辭職以示負責。

八年之後,台灣媒體並沒有痛定思痛得到教訓。此次商人蔡明福遭林明樺集團擄人勒贖過程,部分媒體仍然搶先報導相關新聞,警方展開攻堅行動時,嫌犯更因電子媒體連線報導而刺激情緒,迫使警方怒吼要求媒體停止報導,凡此種種皆讓人質與媒體安全險象環生,所幸最後人質脫困未釀成悲劇。

相同亂象一再上演,電子媒體搶新聞、拼收視率的心態實是罪魁禍首。人質平安獲救固然幸運,但若此次人質安全受到危害,又有那家媒體能夠承擔負責?
其實,八年前台灣記協即曾推動簽署「綁架新聞採訪協議」,希望新聞界學習日本經驗,在發生綁架勒贖事件時,以人質安全為重自我限制採訪,警方則隨時報告最新案情以滿足媒體知的權利,媒體與警方藉此建立一套以尊重生命為前提的成熟互動模式。

然而,白曉燕案仍未讓台灣新聞界得到足夠教訓,警方與媒體也仍未建立兼顧人質安全與知的權利的互動模式;以致發生重大綁架事件時,媒體仍未建立簽署「綁架新聞採訪協議」的共識,警方也仍未拉起應有、合理的數道封鎖線,人質安全就這樣仍然風雨飄搖,繫於巧合運氣而非媒體自律。

當然,台灣媒體生態與日本並不相同,日本新聞自律模式未必能橫向移植,「綁架新聞採訪協議」也並非萬靈丹,例如警方若隱瞞真相或敷衍了事,如何能夠要求媒體在情況不明下簽署協議?即使媒體願意配合簽署協議,解除協議的時機應該由誰認定?也很容易引發警方與媒體間的重大歧異。

但即便如此,台灣媒體仍然沒有卸責的理由。從白曉燕案到蔡明福案,電子媒體只以收視率為依歸的惡性競爭,實已踐踏新聞倫理、直接危害人質安全。新聞界與警方若再不建立以人質安全為重的自律採訪模式,人民對於媒體的厭惡更將伊於胡底。

本文作者何榮幸為中國時報資深記者;本文原刊於2005年11月26日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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