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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公民團體對中天新聞台換照之聲明

公民團體對中天新聞台換照之聲明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媒體改造學社

10月9日國家通訊委員會(NCC) 舉行中天新聞台換照諮詢會議,邀請中天新聞台主管以及公民團體參與。過去兩年來中天新聞台曾有多起違反新聞專業的新聞報導,引起公民團體的抗議。但在此諮詢會中,中天新聞主管仍未能深刻理解該台在新聞專業上的問題,無法做出改善的方法,也未能做出具體承諾,未來將可能重蹈覆轍,危害公眾權益。因此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媒體改造學社等公民團體呼籲通傳會應嚴格審查本案,並要求該台在新聞專業上做更多承諾。
一、在涉己事務上,在2012年7月中天電視台在沒有事實的基礎上將黃國昌先生羅織入罪(做出「拿走路工 黃國昌避重就輕推責任」,「反旺中學者黃國昌抗議後直擊亂丟菸蒂」等新聞)。當時媒體改造學社即曾向NCC檢舉。中天雖在當年8月通過渉己事務新聞製播規範。但是後來中天新聞報導黃國昌先生的新聞,仍是以負面的方式處理。 例如對中研院研究員能否參加社會運動的事件中,中天新聞多引用批評者的說法;經查,中天電視台從未訪問黃國昌當事人的看法,僅片面地攻擊當事人(註一)。顯示中天電視台對於旺中集團的批評者,仍採取攻擊與負面的態度。
二、2013年4月8日中天新聞昨晚八點的報導畫面將剛逝去的前首相柴契爾夫人誤植為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對此問題,中天倫理委員會主席以及主管卻把責任推給工讀生,認為是工讀生的學校教育有問題。但是,為何工讀生使用的相片直接便可直接用,而不用再經過查證確認?究竟中天新聞台內部查證過程有何問題。
三、2014年3 月中天《新聞龍捲風》抹黃太陽花學運上中天新聞台的主管僅認為是「品味不足」的問題,而不是「扭曲學運」以及「物化女性」的問題。且該名主持人也仍到中文綜合台主持其他節目。但是,公民團體認為,該節目中來賓彭華幹與主持人戴立綱以輕蔑的口吻與誇張的語調針對一幅學運新聞照片中的女性品頭論足,公然意淫,不尊重女性。之前婦女新知基金會即曾為此召開多次記者會,指出中天電視台已「踐踏女性主體」「侵犯基本人權」(註二)。由此可知,公民團體認為,中天節目的表現並不是品味的問題,而是包括曲解運動者的訴求與形象,物化女性以及侵犯人權。但新聞台主管並未認知到這些問題,也未聽到公民團體的呼籲,只認為是「品味的差距」。若中天新聞台主管仍然持如此心態,則類似報導可能還有類似報導。
四、對於中天新聞台播出香港佔中畫面標題為「占中入夜不退 守夜迎接陸十一國慶」之嚴重錯誤,中天新聞台主管未能檢討編輯流程。主管所提的理由包括:總監出國,「編輯一時辭窮」,以及再加上引號顯示為嘲諷口氣即可。新聞台對外的說法更是「符合新聞專業」(註三)。也就是說,經營團隊顯然未能充份認知到問題的嚴重性以及未來應如何解決。
五、中天並未提出換照在新聞專業上具體之承諾。基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法第六條「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二年評鑑一次」,在營運計畫書中中天應提出具體的承諾,作為主管機關、換照審查小組以及公眾評估的依據。如2013年英國OFCOM在審議C4執照之換發,即就該國通傳法上C4應有的承諾,公開徴詢公眾評估是否應給予C4執照,時間達三個月(註四)。
我們認為中天新聞台經營團隊應確切認知到問題的所在,深刻檢討內部對新聞專業的認知,編輯流程,人力配置等,提出有效的改進措施,並提出具體的承諾。

註一
(「職業抗議家」黃國昌 怎麽請的假? Published on Jun 4, 2014)
王炳忠接受中天記者訪問,談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違法瀆職的問題。王炳忠表示,中研院¬在聲明中自己也說了,黃國昌具備公務員身分,必須要遵守公務員相關規定,但卻話鋒一轉¬,說「黃國昌參加抗爭都有請假」,拒絕人民所有的質疑。王炳忠強調,中研院一個年度的¬請假天數只有21天上限,到底黃國昌是怎麼?

中天新聞》立委質疑黃國昌出勤 銓敘部承諾調查

20140623中天新聞 公務員帶頭違法? 王炳忠再嗆黃國昌20140623

註二,抗議中天新聞媒體操弄言論自由,行踐踏女性主體之實!-婦女新知基金會聲明稿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topics_dtl.asp?id=422&qtagword

「性別歧視言行就是侵害基本人權!-- 要求中天電視台、戴立綱及彭華幹道歉賠償」記者會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topics_dtl.asp?id=423&qtagword

註三,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02/36120524/

「佔中迎接國慶」中天標題挨轟

註四,

http://stakeholders.ofcom.org.uk/consultations/renewal-c4-licence/howtorespond/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法第六條,
申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
前項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填具之申請書或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申請換照時,亦同。
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二年評鑑一次。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主管機關應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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