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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草案公聽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及媒體改造學社公聽會共同意見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及媒體改造學社公聽會共同意見2010.04.20
 

1. 維持有線電視特種基金捐贈公視:

恢復有線廣播電視法原將特種基金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條文,以維持公共媒體正常營運。再者,公視法應與廣電三法同步修正,整體思考,藉由充足而穩定的財源,建構一個有規模與影響力的公共廣電集團。

2. 進一步創設影音基金:

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健全公共媒體發展,及提升多元影音文化原則,創設合理規模的影音基金,分別以多寡不同的比例,對硬體製造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事業者、電信事業者,收取額度有別的營業額,另行制訂規範,管理該項影音基金及其所製作的節目。

3. 維持限制黨政軍經營媒體之條款:
 

對於NCC修法開放黨政軍間接投資媒體,我們認為政黨與政府不應一概而論。首先,政黨指出作為政治團體,本不宜有商業投資行為,因此概無放寬政黨投資廣電媒體之議。若此例一開,具有財力之政黨得以進一步影響廣電媒體,將對經濟弱勢之政黨造成極大不利,更進一步侵害民主原則。
 

再者,政府本應扮演積極促進廣電媒體發展之角色。然而追根溯源,政府不應以直接間接持股方式介入媒體市場,真正健全與根本的作法,仍是透過影音基金的整體政策健全產業。因此我們呼籲,與其在廣電三法中點綴式放寬政府資金對媒體的理財型投資,遠不如以「影音基金」的作法,對媒體進行有規劃的全面補助及輔導,並透過基金相關法規賦予受補助或輔導之媒體自主權,方能避免政府藉由經費控制媒體之譏。
 

4. 明文規範無線電視主頻道必載:
 

除公共電視集團所有頻道應該必載外,目前台、中、民視等三家民營無線電視台(數位化後的主頻)也都應該必載,不能剝奪全民收看現有無線電視台的權利。
 

5. 從結構調整思考對業者水平與垂直整合的限制:
 

主管機關必須說明現行水平與垂直整合相關限制的修法依據,並據以提出有效的管制規則。
 

以垂直整合為例,草案規定為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所提供之基本頻道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之十分之一。若修法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平台供頻道業者公平競爭」,則目前修法亦難以達成此一積極目的。若要突破當前有線電視集團透過垂直與水平壟斷市場的情況,至少應明文規範為「基本頻道與數位頻道皆不得超過其各自頻道總數的十分之一,其中有線系統所屬之企業集團與其關係企業所擁有或代理之頻道皆計入計算總額」。
 

惟若修法目的在於創制由全民共有之電視平台,則亦可大開大闔,在特定條件下放寬業者水平與垂直整合的規模,並分階段在若干年內提供稅賦優惠吸引業者,使全國成立三個或一個有線電視系統,而現有業者則依據其目前的資產與用戶數量,取得該系統公司的若干股份及董事席次並聯合經營。在這樣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創設消費者、員工、相關社團、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派代表,成為新系統公司的外部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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