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7「公民參與 媒體改造─實踐多元社會對話」公聽會(新聞稿與訴求)

主辦單位: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時間:2005.08.17,下午2:00 地點:台北NGO會館 繼7月29日21個民間婦女、兒少、同志團體呼籲全民加入監督媒體行列後,這些團體在8月8日再度舉行記者會,宣佈組成「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簡稱「公民媒改聯盟」)。聯盟的主要訴求是媒體和民間團體、社會大眾應該展開社會對話,而未來的換照審議,無論是由新聞局執行還是由研擬成立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都應該以媒體與公民社會對話協商後所訂定的自律公約或具體規範為重要依據。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結合公民監督與媒體自律,使台灣的媒體真正擔負起民主社會多元發展的重要責任。在聯盟提出以上訴求後,這段期間仍有其他團體陸續加盟,包括婦女、兒少、同志、環保、社區、原住民、學生、教育、媒體專業等民間團體,目前總數已達64個團體之多。各民間團體在短時間之內,即迅速凝聚共識、擴大結盟,顯見公民社會對於媒體改造的普遍渴望。不過,除了展現公民參與的改革熱情之外,聯盟更期待與各家媒體就具體改革內容進行長期對話。因此,聯盟計畫舉行一系列公聽會,邀請各家媒體主管和從業人員、政府、學者專家,與各民間社團和社會大眾,就媒體自律公約、節目製作規範和自我檢視系統等,討論如何納入民間團體對媒體所提出的各項人權原則和改革主張,以及如何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和民眾意見表達管道。 首先,我們希望能夠在8月17日所舉辦的公聽會中,針對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和要求新聞性節目停止侵犯人權這兩大部分,進一步與媒體展開具體而深入的實質對話,作為我們第一波關注的焦點。 前兩次記者會中我們提出對媒體改造的原則性訴求,並輔以一些新聞報導侵犯人權之惡例說明;現在各團體進一步彙整各種侵犯人權之違法或不當的新聞報導手法(詳見公聽會資料),並據此列出聯盟對媒體新聞報導的共同要求(詳見新聞稿之附件),呼籲各家媒體納入其自律公約內容之中。 至於建立公民參與機制的具體作法,聯盟則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第一、透過民主與公聽程序,媒體業者訂定自律公約卅節目製作規範。訂立之規範必須同步刊登於網路公告大眾。 第二、設立「新聞公共監察人」(ombudsman)定期針對新聞及節目進行檢討與回覆閱聽眾申訴意見。「新聞公共監察人」需有一定比例的公民團體代表,遵守獨立運作、利益迴避原則,並設立專門網站與時段,定期自我檢視與答覆觀眾意見,過程必須公開且透明。 第三、設立現場節目與觀眾互動。現場節目應於主要時段固定播出,邀請媒體主管、專業人士、公民團體針對新聞、節目進行檢討,開放如call in等現場互動機制,反應閱聽眾之建議、批評,該節目亦設立「節目咨詢委員會」邀請公民團體擔任節目顧問。 第四、新聞台所有員工包括主管在內,每年應邀請相關公民團體進行人權、法治、多元文化教育等在職訓練課程。 聯盟在本次公聽會所提出的新聞報導人權守則,以及建立公民參與機制的四點共同訴求,都只是我們第一波的改革主張和基本底限。如果媒體人願意站在與民眾同理心的角度來看現在的電視節目內容,就明白這些要求媒體改造的意見是值得採納的。 接下來聯盟將視各家媒體回應,再商如何持續與媒體溝通對話。我們在此也重申,呼籲全民一起加入我們的改革行列;關機不看只是消極策略,電視媒體的影響力可以藉由電腦網路、同儕討論等管道,跨越城鄉差距和國界而無遠弗屆,我們本來就有權利要求更好的電視節目。聯盟歡迎支持我們改革主張的各界朋友加入,包括企業,我們急需建立聯盟的全民監看媒體網站,讓所有公民意見有更多表達管道,創造全民參與媒體改造的可能性! 附件 NGO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新聞報導與人權 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 1. 尊重隱私權 (a)尊重受訪者個人意願,禁絕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偷拍行為。 (b)性傾向、個人情慾皆屬無涉公益的個人隱私。不論公眾人物、影藝明星或一般民眾,皆不應未經同意,即報導其性傾向或情慾生活。 (c)未經兒童及少年當事人以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對其進行誘騙或跟拍採訪。當監護人同意,但當事人不同意時,應尊重當事人意願。 2. 關於犯罪新聞 (a)罪犯也有基本人權。例如:不應播出吸食搖頭丸轟趴被捕者的裸體影像。 (b)嚴守偵察不公開原則。例如:警方偷拍帶不得播出。 (c)不報導未經審判確定的案情,不曝露被害人、嫌疑人與關係人相關資訊 (特別是在家暴、性侵害、性騷擾等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家或安置庇護地點時)。 (d)不藉由各種報導手法,如製作模擬劇情、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過度直接詳述犯罪歷程。 (e)不將犯罪者、自殺者英雄化。 (f)應著重制度面的解決之道,不片面責怪受害人。 3. 關於醫院、病患、自殺新聞 (a)醫院是救人場所,關乎病人生命與權益,記者不應隨意進入醫院,干擾病人安寧與醫療作業。 (b)應禁絕記者進入急診室採訪、攝影。 (c)電視台不應接受特定藥商或醫院醫師的置入性行銷,傳播誤導性醫藥訊 息,傷及病患權益 (d)關於自殺案件應避免相關臆測或過度重複報導,以至對其親友造成二度傷害。 (e)尊重往生者,應避免死亡人體之直接暴露或不雅處置之鏡頭。 4. 關於弱勢團體的報導 (a)針對弱勢團體的報導,不應將其「標籤化」;或使用歧視性字眼。 ---前者例如,不應稱呼新移民女性為「外籍新娘」、「大陸新娘」。 ---後者例如,針對弱勢兒童少年(如行為偏差、未婚懷孕、身心障礙兒少等)應特別避免使用主觀道德判斷字眼來報導。 (b)避免將弱勢團體「污名化」。例如,不斷報導如兒少、原住民、同志、單親、離婚或外籍婚姻家庭等犯罪或各項社會問題。 (c)避免將弱勢團體「他者化、尋奇化」。 5. 不物化女性 (a)不播送將女體商品化的婚姻仲介廣告。 (b)不使用物化女性身體的字眼,例如:「女F4通告費以奶計價 一球2500元」、「女F4的兩粒總共保兩億」等。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成員:婦女新知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女學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關懷文教基金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勵馨基金會、彭婉如文教基金會、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兒童人權協會、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白絲帶工作站、同志諮詢熱線、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開拓文教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灣女性影像學會、女醫師協會、終止童妓協會、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永續發展協會、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成長協會、台灣原住民政策協會、屏東縣部落工作永續發展協會、台大婦女研究室、台灣人權促進會、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永和社區大學、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全國大專女生行動聯盟、傳播學生鬥陣、另類媒體發電機(AMG)、台灣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中國家庭教育協進會、中華社區教育發展協會、台北市雙胞胎協會、中華婦女消費者協會、台北縣汐止市水噹噹成長協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台北市家長協會、友善校園推動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基金會、台北市教師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台灣社區護理學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醫療改革基金會、台灣社工專業人員協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台灣文化產業學會、立心基金會(以上共64個民間社團,開放加入中) 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02)2502-8715/ 0955-327-898 hsinchi@ms10.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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