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匯流時代的網際網路兒少保護(第七期/本期焦點)

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內容事務處

不管時代如何變遷,科技如何進步,兒少的傳播權益與成人不同,兒少需要在適當保護的媒體環境下成長。基於這個前提,對於電視、電影、DVD、遊戲軟體等內容,均應依各該主管機關所訂之分級處理辦法進行分級。但是當這些影音內容全部都可以在網際網路上接觸得到的時候,我們該怎麼做?

媒體匯流既有政策大挑戰

在媒體匯流時代,電視節目不再僅限於特定時間透過電視機收看,而是消費者可以使用電腦、手機或是平板電腦,透過網際網路傳輸收看,而聯網電視則結合線性與非線性服務,使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和彈性。不只電視節目,舉凡電影、遊戲、報章雜誌等內容,都可以透過多元載具與多元管道接收。除了既有的媒體內容之外,使用者也可以在網際網路上產生新的內容,例如自製影片、照片、部落格文章、社交媒體、發表意見等等。

電信業者與廣播電視業者在服務與技術上的重疊,呈現資訊、傳播科技、電腦網路和媒體內容交錯連結的媒體匯流現象,由於不同種類的媒體內容與服務愈來愈多,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與聯網電視等融合功能的產品爭相吸引消費者注意,也改變了原本的媒體服務類型與運作方式,帶動新的內容形式。媒體匯流使得內容不再侷限於特定傳輸設備,但也挑戰了既有的公共政策與監理機制。

網路兒少保護新思維作法

網際網路上的服務與內容型態包羅萬象,因此對於網際網路中的兒少保護,我們需要新的思維與作法。依據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保護對象為未滿12歲的兒童,以及12到18歲的少年,但對於網際網路的接近使用,世界各國均未針對網路使用者的年齡進行劃分,主要因為網路的傳播與使用情境均與傳統廣電媒體不同,規範使用者年齡僅為提醒作用。目前多由網路內容應用服務提供者,自行定義服務適用對象,例如Facebook和Instagram等網路社交媒體,基於保護兒少個資與隱私等考量,均在服務規章中規範未滿13歲者不得申請帳號並使用其服務。但實際狀況是許多未滿13歲的兒童仍透過其他方式,例如請求家長代為申請,或是捏造假的資料,順利申請帳號並使用服務。

傳統媒體時代中,兒少難以在眾目睽睽下選購限制級雜誌或影片,也無法在父母的監督下,偷溜到客廳收看深夜的輔導級或限制級節目。在匯流媒體的時代中,兒少可以假冒身分接取網路上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服務與內容。網際網路賦予使用者更大的權力與便利,當然也包括兒少使用者在內,但是在兒少的心智發展程度尚未能夠對自己的行為完全負責之前,網路相關業者、父母家長以及政府對於保護兒少的責任愈加重要,更須了解匯流媒體對兒少所帶來利與弊,並致力於興利除弊。

網路兒少保護需分工合作

根據兒童福利聯盟在2012年針對國小五、六年級學童所做的兒少網路行為調查顯示,已有83%的孩子使用網路,有16%的孩子在週一到週五的平日,每天上網超過3小時。到了週末,有近四成的孩子一天上網超過3小時,甚至其中有一成是超過6個小時。

為了避免兒少接觸網路上的不當內容與犯罪威脅,世界各國紛紛頒布網路兒少防護政策。例如國際間的熱線組織INHOPE,專門受理檢舉,追蹤國際間的兒童色情犯罪;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韓國、日本等國也都有各自的網路犯罪內容通報檢舉機制。

在立法院修法催生、行政院支持及各部會通力合作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召集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衛福部及文化部相關機關,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委託民間機構辦理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iWIN是Institution of Watch Internet Network的縮寫,執行兒少使用網路行為觀察、兒少上網安全教育宣導,過濾軟體的建立及推動,申訴機制的建立及執行、內容分級制度的推動及檢討、推動業者自律機制,以及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等七大任務,主要工作內容簡介如下:

一、進行更多的兒少網際網路使用行為研究

網際網路使用者(user)的身分有別於過去廣播、電視、電影觀眾(audience)的被動接收行為,展現出更多的主動性與選擇權。網路使用者的身分不再是管制者腦海中想像的稻草人,而是更具主體性與能動性的個體,因此在制定匯流媒體政策時,需要更多的專業研究做為佐參,制定網路兒少保護政策與措施亦然。

未來我們會進行更多關於我國兒少上網行為的研究,了解兒少上網的具體使用情形與產生的問題,以期作出更適切的管理與輔導措施,並且提供業者、學校與家長作為討論參考,帶動更多社會討論。

二、加強兒少網路安全教育宣導

網際網路賦予個別使用者更大的權力,但相對地對於網路上的個人行為,也須負更大的責任。對於尚在學習階段的兒童與少年而言,在享受網際網路帶來的權力與便利的同時,可能未必了解所需負擔的責任,甚至沒有能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時身邊的家長父母與學校師長等,必須從旁協助孩子們正確使用網路的自保之道,讓孩子了解到網路世界和實體世界一樣,也存在著詐騙、色情、霸凌與邪惡的一面。此外,家長也可採用網路內容過濾軟體,設定適當的分級。政府相關部門與網際網路相關業者也有著責無旁貸的義務,要對兒少進行適當的保護與教育宣導。

三、促進多元參與討論 建立網路自律機制

政府、私部門(公司企業)、公民團體,甚至是個人代表等建立夥伴關係,促進自我管理機制發展,為民主自由社會多元治理的潮流。iWIN的成立即是此一多元參與治理的表現。iWIN建立單一的網路內容申訴窗口,便利民眾申訴不當網路內容,如發現明確違法的事實,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至於尚未明確違法,但確有妨害兒少身心健康發展之虞,以及設址在國外,非屬我國法律涵蓋範圍的網路內容,則須依賴網際網路相關業者的自律責任,自行採取讓兒童與少年不易觸及的防範措施,進行適當的阻絕,或是主動移除來自國外的違法內容。為了兼顧網際網路的言論表現自由,以及保護兒少權益,需要政府、企業及民間力量共同參與討論,並且分工合作,展現共管自律的精神。

民間公共參與兒少保護

網路內容管制不同於傳統廣播電視內容,現行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來執行,此種結合民間資源的共管機制,需要更多的參與討論,持續修正。也就是說包括政府、企業、公民團體,甚至是個人,都可以參與討論,表達意見。其中,來自民間所代表的民主自發精神,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這也是網際網路有別於其他媒體的特性。因此,政府相關部會協力共同委託「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執行上述任務,目的在於擴大社會參與,希望它能扮演政府與民間的橋樑,推動網路相關業者自律,廣納公民參與討論,逐漸建立我國的網路治理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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