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有線電視市場競爭與分組付費的推動制度(第三期/觀點對話)

文/莊春發 (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教授)

為改善台灣有線電視市場的競爭情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去年(101年)7月18日通過「擴大有線電視經營區域」的辦法,將原來劃分為51區的有線電視經營區,更改為以行政區為基礎的22區,希望在擴大經營區增加市場的廠商數後,區內的有線電視業者能夠進行彼此的競爭,以解決原有區內大都屬於獨佔的問題。

重回80年代競爭 價格將被制衡

截至102年8月為止,該制度在有線電視市場上已經產生相當的效果。台北區有新廠商「北都有線電視公司申請,並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的許可。新北市區則有新廠商「全國有線電視公司」與「新北市有線電視公司」申請加入經營,亦獲得NCC的許可。板橋地區的大豐亦正提出擴大經營區至新北市全區的申請。台中市區原台中縣沙鹿區的西海岸有線電視公司,以及原大里區的威達有線電視公司,均獲得NCC的同意,允許進入台中市區進行大台中地區經營。原台中市區的群健有線電視公司則相同的獲得NCC許可,可以進入台中縣地區經營。

可預期的,未來的擴大後的有線電視經營區,會因為原有有線電視的擴區經營策略,以及新有線電視公司的加入市場,必然的,短期會產生各個擴大區域,有線電視市場的競爭。新的舊的有線電視公司為本身利益的最大,一定會將其有線電視線拉進原本不屬於他的市場區域,以爭取新客戶的支持。其他尚未浮出檯面的有線電視公司,相信私下一定正磨刀霍霍思考如何擴充其市場範圍,或者採靜觀其變的態度,人家不犯我我亦犯人的採行和平相處的策略。

過從最近的有線電視向NCC申請的趨勢,採前者策略的有線電視公司可能居多。未來有線電視市場很可能回到80年代的情形,出現到處合縱連橫的戰國時代。除了市場的爭奪之外,在此激烈競爭的市場條件之下,將對有線電視公司與消費者的交易價格產生一定的制衡效果。

分組付費套餐組  恐劣幣逐良幣

不獨有偶,在類比時代以100個頻道左右為一單位的的計價管制,價格上限為500-600元的制度,最近亦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因應數位匯流調整有線電視收費模式規劃草案」,而產生重大的影響,此施政基本目的是為加速推動有線電視的數位化的普及。該草案中間規劃106年台灣有線電視全部數位化之後,將有線電視頻道收費區分為基本普及組與基本套餐組,前者每戶收新台幣200元,後者區分為A、B、C三種基本套餐組,每組基本套餐組的價格上限訂為新台幣100元,三組套餐總上限則訂為新台幣300元。此新管制制度除使有線電視收費上限,由現有的600元降為500元,不利於有線電視的營收外。新制基本上應是回應有線電視市場屬性具有準公用事業的想法,所以訂定基本費率。另外又設想讓消費者在視訊的交易上,擁有較高自主的選擇權,基本套餐組區分為A、B、C三組,以達成消費者權益的保障。這些基本改變我們都應給予肯定與支持。

惟該規劃草案仍限制賣方須將三種基本套餐組頻道設計成分組出售,沿襲過去的成批銷售的計價方式,似乎不能避開過去頻道計價銷售的缺失。其理由如下:一、A、B、C三種基本套餐組維持成批出售,一方面有讓頻道代理商有將不佳節目以夾帶方式出售,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果。二方面則將新制能夠產生頻道競爭淘汰的機能無從產生。

保障買方選擇權  應改單頻單賣

因此,個人認為若將基本套餐組頻道改為以單頻單買的銷售方式,放寬由有線電視公司與消費者共同決定其購買的決策,相信單頻單買的制度應當更可能受消費者的歡迎。此種改變也能符合世界潮流,讓買方在視訊市場有更高的購買決策權,以彰顯NCC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崇高目標。美國零電視的出現以及快速發展的利基,即奠基於讓消費者在視訊市場有主動的選擇權,主管機關應可以審慎的加以考慮。

此外,原有的分組付費上限的設計,原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的付費,立意甚佳,但基於非公用事業的交易部分,主管機關實應放寬讓市場的交易雙方共同去決定,回歸到由市場機制去決定。政府機關在學理上應沒有理由將管制的手繼續伸進自由經濟的交易部份。市場上有人願付出高價取得他要的視訊產品,就應尊重他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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