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媒體的更正答辯與媒體近用新發展(第一期/媒觀專欄)

文/蘇蘅(前NCC主委、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今年5月,正好是《紐約時報》發生傑生布雷爾偽造新聞醜聞案滿十周年,紐時罕見地由專欄作家蘇利文撰文回顧整個歷程,還訪問當時的高層主管。當時總編輯承認踩到地雷,也讓紐時讀者傷心失望透頂;他們學到的最大教訓是「信任但仍要不斷查證」、以及要「更積極的懷疑」。

又快又狠又狼狽,已經是網路時代新聞媒體犯錯付出的重大代價。4月8日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過世,中天新聞台晚間新聞把照片誤植為伊莉莎白女王,最後以公開道歉平息民怨。5月間台灣漁船遭菲律賓公務船槍擊後,出現反菲民眾排菲的假新聞,也讓媒體付出慘痛代價。

全球媒體進入低信任時代

新聞追求的專業理想中,「正確」和「真實」雖然是每個新聞人的基本信念,和整個新聞業的核心價值,然而背後充斥的是權力貪婪與私利競逐。過去五十年,全球已經進入一個媒體低度信任的時代。

2004年美國普優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公佈一項《新聞與民眾》調查報告,發現美國民眾不再信任媒體,只有24%受訪者完全或幾乎完全相信《華爾街日報》新聞,只有21%民眾認為《紐約時報》最值得相信,《新聞週刊》和《今日美國報》更跌到只有19%民眾相信。然而1998年還有41%、2002年有33%相信華爾街日報,自此之後江河日下。

2006年另一項調查也發現,年輕一代對大眾媒體心懷疑懼,美國的X世代和Y世代最相信的是同儕和消費者在網路的貼文,年輕世代對媒體的印象是充斥置入行銷和公關,因而有高度不信任感。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近三十年來自許高品質的媒體,持續發生跌破眼鏡的醜聞,才是打擊民眾信心的最後一根稻草。

1981年《華盛頓郵報》記者珍妮庫克根據號稱超過145頁的筆記,撰寫吸毒兒童報導,獲得普立茲新聞獎,但因為警方想追蹤這名兒童,經過不斷追查,記者不得不承認造假,成為華郵有史以來最大的「炸彈」。華郵事後對查證和明星記者痛加檢討。

《波士頓環球報》1998年也爆出專欄作家史密斯偽造專欄人物和對話的醜聞。這個專欄聲名卓著,曾獲得美國報紙編輯協會「卓越專欄獎」,然而因為該報副總編輯對「內容完美」起疑,展開追查,最後於刊出作者向讀者道歉的專欄後下台。該報自此訂定嚴格的內控機制,追查所有專欄的正確性,導致多篇專欄因為不符要求而狼狽停筆。

晚近則有CNN和紐約郵報在波士頓馬拉松案中,誤認良民為嫌犯,並在報導中帶有種族歧視的錯誤意涵,飽受其他媒體抨擊。

西方經驗:50年前已落實

由於預算有限、時間緊迫、資訊爆炸、觀眾期望升高,媒體雖然高掛追求「正確」的神主牌,實際上從資訊蒐集、寫作、守門、到播出,關關都有出錯可能。再者,新聞誇大扭曲、誤導、甚至造假、彰顯特定意識形態,難到不是新聞更嚴重的「不正確」嗎?

換言之,現在的「不正確」已經不是單純的「事實」不正確,而是部分媒體素質低落,記者、編輯、製作人是否有心做到「正確」,才是關鍵所在。

為了追求真相、減少錯誤,歐美等國很早就把正確性當成媒體第一要務。1947年美國霍金斯委員會就強調:媒體自由建立在媒體承擔社會責任的前提上,媒體應該針對錯誤,扛起更正答辯之責。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簡稱FCC)更於1960年代,提出媒體必須在公共事務報導維持中立的公平原則(fairness doctrine)。也提出媒體應提供相當篇幅,給予有失公平的報導對象適當之近用權概念。

西方國家更正權和近用權的實踐,主要在矯正商業體系的缺失,但是對於主管機關的權責則要求做到謹小慎微的處理,在美國稱為最小干預主義,英國則為「輕觸」(light touch)原則。基本精神在要求業者善用媒體資源,珍惜公共責任,在新聞和公共事務報導中保持中立。

近年英美社會的政治兩極化明顯,電子媒體也出現靠邊站的現象。雖然FCC後來認為公平原則侵犯廣電業者憲法保障的權利,於1989年廢止「公平原則」,但仍然保留兩項準則,其一,要求媒體保留免費時間給予受到人身攻擊者回應權;其次,合法候選人如果因為政治立場和媒體相左而需要答辯,業者應提供免費答辯時間。

2002年麥肯錫公司一項英美日歐等國傳媒內容規範比較報告,已直言「近用權」是當代平衡市場力量、最重要的社會政策。隨著數位媒體成長和?頻網的建置,美歐等國近年更強調近用權的重要性,認為廣電法應該加強防範強大的商業力量主控多元意見的發聲管道—媒體,且應積極保障商業以外的使用者多元近用媒體的權益。

台灣現況:規範有名無實

反觀台灣,在出版法廢止之後,廣播電視法和有線廣電法的更正答辯權雖然仍在,這次在《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再次放入相關條文,有積極加強的意味。然而檢視各家電子媒體網站,不難發現各台的處理雜亂不堪。有些中規中矩把更正道歉案例放在網站上;有些雖然放了來函和處理結果,卻也順便替自己打廣告;有些電視台置之不理。可知法律規範幾如虛設,有名無實。

故而,台灣現階段應該思考如何落實個人對近用權的履行,公民參與才具意義。

相較於英美的最小介入主義,瑞典用制度解決問題。民眾「個人」可以要求使用廣電設備之外,廣電法中要求業者對於商業廣告以外的資訊負起「正確」的守門責任。在近用上,「個人」亦可要求電視、on-demand電視等,提供受到視聽訊息傷害的當事人,合理的近用機會,但仍會考量媒體大小、市占、和科技發展程度而定。也就是從法制面使「個人」享有比業者更高的權利。

近年媒體亂象頻仍,新聞出錯已成常態,更有國家要求新聞界自行建立「好新聞」(good journalism)的標準,其積極意義不在政府介入,而在要求媒體努力消除有參與意識的公民對於新聞變成娛樂文化場域的隔閡;也讓公民知道,新聞不是擁有資訊資產(information capital)者的特權,唯有媒體做到為「正確」把關,民眾才能透過媒體討論真正重要的公共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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