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言論自由 NCC伸大黑手(李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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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言論自由 NCC伸大黑手(李劍非)
網路自由 豈能恣意剝奪
NCC近期提出《電信法》修正草案,其中第9條第2項及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於網路提供內容有違法律規定,或與善良風俗不符時,得要求電信事業配合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根據草案內容及報載NCC之說明,NCC認為維護公序良俗,並不算限制網路自由,且不致影響多數網民權益。問題在於,為何維護公序良俗,網路言論自由與上網自由就可被侵犯?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9年之Texas v. Johnson案中即指出,政府不能僅因社會不同意或不喜好特定言論,即予以禁止或限制之,此乃言論自由最基本之原則。其復於1997年之Reno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乙案,認為以刑事處罰被社會認為不雅(indecent)或冒犯性(offensive)之言論,係將言論自由限制繫於抽象與模糊之事由,造成寒蟬效應,因而違憲。 
 
公序良俗定義模糊
我國所謂「公序良俗」,即係社會多數不確定之價值觀感。以公序良俗為名,限制言論自由,即係授權政府判斷,並排除社會不同意之言論,非為保障任何特定權利,亦非明確具體之政府利益,主管機關恆有主觀恣意決定之空間。
不禮貌言論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情緒性批評政府或政治人物呢?主張共產主義?分享捷運不雅照?我們若對這些言論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有一絲疑義,又怎能期待政府無模糊管制之空間?立法不得授權政府以抽象主觀之事由,限制人民使用網路或網路言論,蓋其將形成言論事前及內容限制,使台灣成言論檢查國家。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去年才決議,認為網路中之言論自由須受到與真實世界中自由相同程度之保護,是屬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之範疇,故無論網路言論或人民自由上網權利,不應受政府恣意剝奪。 
 
平白浪費社會成本
在真實世界中,我們能否許可政府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收購銷毀表意人曾發表之文獻、封住表意人嘴巴、禁止書本出版或其他不確定之「適當措施」限制言論?如果這些管制在真實空間無法通過檢驗,於網路空間,亦同樣將遭受《憲法》言論自由之挑戰。網路之自由民主,是台灣目前能於世界中引以為傲的價值之一,政府欲積極管制網路,必須先說明網路現狀是否存有嚴重之問題,以致須耗費社會成本提案修法,與犧牲人民寶貴之資訊自由,因為人民或許可以容忍國家經濟成長衰退,但絕不允許民主自由之倒退。 
 
作者為律師、哈佛大學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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